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733,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博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曾淑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啓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啓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寶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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