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741,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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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華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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