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77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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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立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欽泰國際有限公司(TAISUN FOODS & MARKETING CO .,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詹舜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信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叁萬壹仟伍佰叁拾壹元零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二七一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伍萬玖仟玖佰叁拾元肆角,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六三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零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六三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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