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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文良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理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壹萬貳仟零陸元玖角柒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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