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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俊義
代 理 人 單立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弘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裝修設計承攬合約書,其發票人及契約當事人均為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尚無法釋明對鍾弘益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份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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