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793,2017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俊義
代 理 人 單立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碧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