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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90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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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840822│ │月3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218393│ │月3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4.09% │
│ │252464│ │月3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
│ │682519│ │月3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
│ │164295│ │月31日起 │ │ │
│ │6元 │ │ │ │ │
├──┼───┼─────┼──────┼──────┼───────┤
│ 006│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
│ │567996│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40822│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8393│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2464│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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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82519│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4295│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林維新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7996│ │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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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2 年3 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 ,採浮動方式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1.96%)。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
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
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840,822 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
二、次查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2 年3 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 ,採浮動方式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1.96%)。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
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
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18,393 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
三、再查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3.01% ,採浮動方式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4.09%)。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
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
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52,464 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
四、又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3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1 年8 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3% ,採浮動方式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2.4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
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
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682,519 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
。
五、又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1 年8 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3% ,採浮動方式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2.4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
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
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642,956 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
六、末查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1 年8 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3% ,採浮動方式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2.4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
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
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567,996 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
七、詎料相對人自106 年1 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貸款總約定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4,205,150 元( 計算式:840,822+218,393+252,46 4+682,519+1,642,956+567,996 =4,205,150),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八、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貸款總約定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
證物2: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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