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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淑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培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零壹萬貳仟零肆拾柒,及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淑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鄭淑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培根、鄭偉祥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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