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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財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簡財良於103 年7 月2 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二) 債務人簡財良自103 年12月至104 年08月共消費新臺 幣83,396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 ,共計新臺幣83,39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 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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