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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丁文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THE BEST WORLDWIDE LTD.
兼法定代理 黃文仁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毓芸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佰伍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柒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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