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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敬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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