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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暄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嗣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
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尚欠新臺幣131,879元整,及自民國106 年0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
幣參佰元,逾期二期收400 元,逾期三期收500 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尚未繳納。依
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立有信用卡
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詎上開借款自106 年03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金131,879 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均未清償,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全部清償,並任聲請人處分擔保物
抵償。
釋明文件:電腦帳務明細影本一份,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份,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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