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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定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志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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