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師達即王師侃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師堯即王師侃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師禮即王師侃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師楷即王師侃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維吾即王師侃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維君即王師侃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維爾即王師侃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惠即王師古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玄安即王師古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玄青即王師古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玄萍即王師古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玄涵即王師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被繼承人王師侃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於被繼承人王師侃之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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