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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簡崇倫
相 對 人 朱韋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朱韋鑫(即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12月3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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