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消債調,82,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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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曹美華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理由二所示事項辦理,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調解,未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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