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杰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德時
人
相 對 人 陳東陽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該本票5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161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104年7月21日 │7,848,000元 │5,232,000元 │106年1月28日 │106年1月28日 │
├─┼─────────┼─────────┼─────────┼───────────┼───────────┤
│2 │104年9月9日 │2,740,800元 │1,827,200元 │106年1月28日 │106年1月28日 │
├─┼─────────┼─────────┼─────────┼───────────┼───────────┤
│3 │105年1月20日 │785,400元 │499,800元 │106年1月28日 │106年1月28日 │
├─┼─────────┼─────────┼─────────┼───────────┼───────────┤
│4 │105年1月20日 │2,400,300元 │1,714,500元 │106年1月28日 │106年1月28日 │
├─┼─────────┼─────────┼─────────┼───────────┼───────────┤
│5 │104年4月14日 │3,072,000元 │1,792,000元 │106年1月28日 │106年1月28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