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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黃惟靖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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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九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2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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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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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3月19日 │1,600,000元 │1,357,143元 │105年12月24日 │10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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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九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2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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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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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11月4日 │380,000元 │338,384元 │106年1月25日 │106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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