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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聲 請 人 潘逸學
共 同
代 理 人 李後政律師
相 對 人 梁珠玉
林敏昌
陳林月珠
林志寰
林宗信
林宗奇
林淑貞
林淑慧
林芝汎
林俊宏
林志儒
黃文玲
黃世杰
梁世澤
黃世宏
上15人共同
代 理 人 南雪貞律師
相 對 人 吳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判決附表「分割前應有部分」欄所載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6,688元,測量規費8,040元,另除相對人吳款外,其餘相對人繳納鑑定費50,000元,是本件訴訟費用合計274,728元,聲請人及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依附表一「分割前應有部分」欄所載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
聲請人及相對人已繳納之金額分別依其土地持分分子比例計算如附表一「已繳納費用」欄(聲請人間及相對人間土地持分換算如附表二所載)。
依上計算,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一:
┌───┬──────┬───────────┬──────┬──────┬──────┐
│當事人│ 共有人姓名 │ 分割前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已繳納費用 │應給付金額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聲請人│崇偉營造工程│000000000/000000000 │ 147,120 │ 169,930 │ -22,81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聲請人│潘逸學 │2589/19740 │ 36,032 │ 41,618 │ -5,586 │
├───┼──────┼───────────┼──────┼──────┼──────┤
│聲請人│潘逸學(委託│482961/00000000 │ 11,410 │ 13,180 │ -1,769 │
│ │人林秀美) │ │ │ │ │
├───┼──────┼───────────┼──────┼──────┼──────┤
│相對人│梁珠玉 │10/282 │ 9,742 │ 6,203 │ 3,539 │
├───┼──────┼───────────┼──────┼──────┼──────┤
│相對人│林敏昌 │16/705 │ 6,235 │ 3,970 │ 2,265 │
├───┼──────┼───────────┼──────┼──────┼──────┤
│相對人│陳林月珠 │8/470 │ 4,676 │ 2,978 │ 1,699 │
├───┼──────┼───────────┼──────┼──────┼──────┤
│相對人│吳款 │9/1504(即405/67680) │ 1,644 │ 0 │ 1,644 │
├───┼──────┼───────────┼──────┼──────┼──────┤
│相對人│林志寰 │16/705 │ 6,235 │ 3,970 │ 2,265 │
├───┼──────┼───────────┼──────┼──────┼──────┤
│相對人│林宗信 │8/282 │ 7,794 │ 4,963 │ 2,831 │
├───┼──────┼───────────┼──────┼──────┼──────┤
│相對人│林宗奇 │8/282 │ 7,794 │ 4,963 │ 2,831 │
├───┼──────┼───────────┼──────┼──────┼──────┤
│相對人│林淑貞 │8/282 │ 7,794 │ 4,963 │ 2,831 │
├───┼──────┼───────────┼──────┼──────┼──────┤
│相對人│林淑慧 │8/282 │ 7,794 │ 4,963 │ 2,831 │
├───┼──────┼───────────┼──────┼──────┼──────┤
│相對人│林芝汎 │8/282 │ 7,794 │ 4,963 │ 2,831 │
├───┼──────┼───────────┼──────┼──────┼──────┤
│相對人│林俊宏 │4/282 │ 3,897 │ 2,482 │ 1,415 │
├───┼──────┼───────────┼──────┼──────┼──────┤
│相對人│林志儒 │4/282 │ 3,897 │ 2,482 │ 1,415 │
├───┼──────┼───────────┼──────┼──────┼──────┤
│相對人│黃文玲 │5/1128 │ 1,218 │ 775 │ 442 │
├───┼──────┼───────────┼──────┼──────┼──────┤
│相對人│黃世杰 │300/67680 │ 1,218 │ 775 │ 442 │
├───┼──────┼───────────┼──────┼──────┼──────┤
│相對人│梁世澤 │5/1128 │ 1,218 │ 775 │ 442 │
├───┼──────┼───────────┼──────┼──────┼──────┤
│相對人│黃世宏 │5/1128 │ 1,218 │ 775 │ 442 │
└───┴──────┴───────────┴──────┴──────┴──────┘
附表二:
┌────────────┬─────┬─────┐
│ 共 有 人 姓 名 │持分分子 │持分分母 │
├────────────┼─────┼─────┤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 │000000000 │
├────────────┼─────┼─────┤
│潘逸學 │00000000 │000000000 │
├────────────┼─────┼─────┤
│潘逸學(委託人:林秀美)│00000000 │000000000 │
├────────────┼─────┼─────┤
│梁珠玉 │2400 │67680 │
├────────────┼─────┼─────┤
│林敏昌 │1536 │67680 │
├────────────┼─────┼─────┤
│陳林月珠 │1152 │67680 │
├────────────┼─────┼─────┤
│林志寰 │1536 │67680 │
├────────────┼─────┼─────┤
│林宗信 │1920 │67680 │
├────────────┼─────┼─────┤
│林宗奇 │1920 │67680 │
├────────────┼─────┼─────┤
│林淑貞 │1920 │67680 │
├────────────┼─────┼─────┤
│林淑慧 │1920 │67680 │
├────────────┼─────┼─────┤
│林芝汎 │1920 │67680 │
├────────────┼─────┼─────┤
│林俊宏 │960 │67680 │
├────────────┼─────┼─────┤
│林志儒 │960 │67680 │
├────────────┼─────┼─────┤
│黃文玲 │300 │67680 │
├────────────┼─────┼─────┤
│黃世杰 │300 │67680 │
├────────────┼─────┼─────┤
│梁世澤 │300 │67680 │
├────────────┼─────┼─────┤
│黃世宏 │300 │676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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