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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梁陳玉培 生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上列抗告人因監護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4日本院
105 年度監宣字第15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梁陳玉培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6 年3 月7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家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郭躍民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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