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家陸許,3,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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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觀頌
代 理 人 王素平
相 對 人 方慧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944 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惟雙方婚姻關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944 號民事判准兩造離婚,並於2016年8 月15日確定生效,且經福建省閩清縣公證處公證在案,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944 號民事判決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福建省閩清縣公證處(2016)閩梅證字第1504號公證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及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 )南核字第097031號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為真正。

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判決內容略以:「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登記結婚,婚姻基礎差,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沒有培養起穩定的夫妻感情,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現原告再次起訴離婚,可以確認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予以准許。」

為由,准予判決離婚,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經核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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