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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債 務 人 張進宗
代 理 人 涂予彣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於98年毀諾之原因,及當時任職公司、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若干元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將汽車質借之對象為何人?並提出質借6 萬元及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請另覓願出具估價單之車行,或提出同款同年份汽車價值若干之證明)。
3.說明債務人僅1 人居住,是否願另覓房租較低之住處?如否,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於聲請前2 年積欠房租,卻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計租金之理由?又房租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5.提出每月管理費2,639元之證明文件。
6.據債務人提出之資料,每月水電費平均約117 元,故必要支出有更正之必要。
7.提出最近1 年之手機費繳費收據。
8.提出最近3 個月,每月工作收入明細(含工作地點、社區名稱、實際收入等)。
9.說明債務人於國泰世華三民分行之帳戶內,分別於104 年2 月16日、104 年6 月9 日、105 年12月8 日有匯入數千元至數萬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6 年度新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3,70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 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
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 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7,263元(已扣除 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 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 及必要性。
11. 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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