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45,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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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債 務 人 張蔚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104 年3 月至105 年12月間,其打零工之工作內容、地點各為何?又目前任職之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自104 年3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4 年3 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繳納收據或明細(已提出之部分免補正)。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3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如104 年10月前亦為租賃,應提出其租賃契約影本。
以及目前住所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8.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 提出最近一年支出醫療費用之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11. 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1,737 元之必要性及原因,如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該部分費用是否願予酌減?如否,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 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 聲請前2 年間(104 年3 月至106 年2 月)之收入及必要支出,請確實按該期間之狀況填寫。
14. 說明104 年3 月至105 年12月期間,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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