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50,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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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債 務 人 王秀美
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前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前置協商機制成立協議書,說
明為何毀諾及毀諾之時間,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2.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4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4.債務人自104 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及薪資轉帳資料。
5.債務人配偶邱聖峰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6.未成年子女邱○○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8.債務人每月繳納勞保費、健保費之單據或明細。
9.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瓦斯、膳食
費等)?如何給付租金?提出相關單據證明之。
10.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參酌新北市政府公告106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13,70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
賦等非消費性支出)。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
,是否同意撙節支出其消費性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
金額及必要性。
11.債務人目前除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75410 號康股執行案件外,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
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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