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51,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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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債 務 人 葉品妤即葉秀如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父親葉萬成之家族系統表,說明葉萬成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
扶養費用?並提出葉萬成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2.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承租人葉憲東與債務人之關係及如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瓦斯
、膳食費等)?如何給付租金?另說明戶籍地房屋所有權
人為何?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使用情況如何?又債務人
為何設戶籍於此?
3.債務人每月繳納健保費、國民年金保費之單據或明細。
4.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
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4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重新陳報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即自104 年1 月起至105 年12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8.具體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含就職時間、工時、薪資結構等)。
9.債務人自陳罹患憂鬱症須定時回診等語,應提出診斷證明書。
10.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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