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8,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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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債 務 人 蔡季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04 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
2.提出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1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 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6.說明債務人、配偶及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0.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 提出最近1 年支出醫療費用之收據及診斷證明書,並說明該醫療費用為每月必要支出之原因。
12. 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1,300 元之必要性及原因。
13. 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6 個月之加油及維修等單據。
如為債務人所有,說明其現值若干元,並提出估價單。
14. 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5. 提出債務人、配偶及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配偶及子女之實際住所地為何?債務人與配偶、子女設籍不同處之理由為何?該二址之房屋各為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之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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