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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債 務 人 趙偉傑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委任趙鳳晴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103年及104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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