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清,9,2017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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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債 務 人 喬嘉禾
代 理 人 嚴怡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 案號。
2、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債務人自民國104年3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 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5、說明債務人郵局存摺內頁105年1月8日委發款項2,326元之存 入來源及原因。
6、說明債務人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內頁105年5月8日存入4,000元 ,同年6月8日存入4,300元,同年7月8日存入3,000元之來源 及原因。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3月起至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 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 金額。
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 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如全無工作收入,則應 說明是否專職照顧家庭,並陳報配偶於上開期間如何給付債 務人家用及其他供債務人自由處分之金錢(含給付時間、金 額等)?
9、據實說明債務人每月僅有身障補助3,628元之收入,則自105 年12月起,已無配偶及娘家親人資助之情形下,如何支付每 月房租等支出16,600元?是否已有工作收入或其他收入來源 ?
10、說明膳食費每月須9,300元、行動電話費每月須1,500元之原因及其必要性。
11、提出債務人患有氣喘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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