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許良吉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良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以105 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06年1月26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清算事件卷宗、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聲請免責卷宗、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