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監宣,3,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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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文修
非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相 對 人 林芬華
非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相 對 人 梁陳玉培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芬華為相對人梁陳玉培之子媳,梁陳玉培前經鈞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林芬華為監護人。

惟林芬華與梁陳玉培之子梁焯榮結婚未滿一年,梁焯榮隨即過世,則林芬華與梁陳玉培並無親情,且有圖謀財產之道德風險。

反觀聲請人之夫李文嶽為梁焯榮政大外交系之大學同學,同窗情誼六十年,聲請人與梁陳玉培更為近鄰,長期代梁焯榮照料梁陳玉培,遠親終不如近鄰,爰先位聲明請求改定聲請人為梁陳玉培之監護人,備位聲明請求選定聲請人為梁陳玉培之監護程序之程序監理人等語。

二、經查,受監護宣告之人梁陳玉培已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死亡,有新昆明醫院死亡證明書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則本件已無改定監護人及選定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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