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監宣,66,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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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郭春玲
相 對 人 陳裕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裕彰之不動產事件,依上揭法文,應由陳裕彰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查陳裕彰自民國100 年6 月至今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佳欣護理之家,其戶籍地則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此業據聲請人到庭陳明在卷(見本院106 年3 月15日筆錄),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對本件無管轄權甚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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