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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黃許桂蓮
黃世長
被 告 葉景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捌萬零壹佰柒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計算式
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300坪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黃世長,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05年12月22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400元,原告請求移轉之系爭土地300坪換算為平方公尺約為991.74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萬176元(計算式:991.74平方公尺×2,400元=238萬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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