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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詹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憲毅、白嘉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貳仟貳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依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民國106年1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1.722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0,000元,即新臺幣3,172,200元(31.722×100,000=3,1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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