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陳偉誠
李少白
辛建周
李衛星
鄧成城
歐彥廷
孫國元
傅立明
陳麒宇
許仕昇
林宗榮
陳崇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柏安
湯冠威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東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維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零叁佰肆拾叁元伍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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