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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施謝香蘭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正雲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陸萬陸仟參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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