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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顧強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蘇慧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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