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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劉世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五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6,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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