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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參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支付命令聲請時匯率為1 美元換算31.507元新臺幣,計算式:美金38824 ×31.507=0000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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