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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人 顏心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大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錫和、張兩銓、張程超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依其主張應有部分為1/4 及其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起訴時,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100 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08 萬200 元【計算式:4100×15688 ÷4 =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59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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