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313,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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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顏一正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坤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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