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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古文松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林素桂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按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故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貳仟捌佰零肆元(計算式:〔編號A 部分占用面積27.53 平方公尺×民國105 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 萬2666元+編號B 部分占用面積50.27 平方公尺×105 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 萬2694元〕÷6 層=81萬28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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