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324,2017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林仁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合國際行動支
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35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