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44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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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郭強
被 告 張令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51,000元,應繳裁判費273,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5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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