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傅木蘭
上列原告請求邱照瑍、陳國書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