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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林春林
黃林碧好
林玉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張瑞琪
原告與被告簡呂寶珠等144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2,2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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