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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A女
兼法定代理 A女之父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隆昌、李文琦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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