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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王靖凌
原告與被告陳麗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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