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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億捌仟柒佰貳拾陸萬零叁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佰捌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捌拾柒萬叁仟肆佰柒拾玖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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