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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致遠、王瑪麗、王詠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致遠、王瑪麗、王詠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捌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叁拾貳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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