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59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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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黃成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秀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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